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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西安堰之湾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诉陕西伟邦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西安堰之湾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王文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宏伟,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某地。被告陕西伟邦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董玉民,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堰之湾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伟邦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堰之湾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堰之湾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西安堰之湾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寇永利审 判 员  郭蓉英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月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