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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文章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28号罪犯杨文章,别名孙心安,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文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后并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6日以(2005)闽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以(2007)南刑执字第13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0年6月10日以(2010)南刑执字第9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4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章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在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期间因投稿《春芽报》被刊用共计奖分5分。2012年、2013年、2014年度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6日至2017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