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安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曾某,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易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