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曾某,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易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