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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林辉与周述强、文彩琼、周玉浩、庄镇、成都市仁勤顺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辉,周述强,文彩琼,周玉浩,庄镇,成都市仁勤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林辉,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周述强,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文彩琼,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周玉浩,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庄镇,男,1965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成都市仁勤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周述强。本院在受理原告林辉诉被告周述强、文彩琼、周玉浩、庄镇、成都市仁勤顺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辉诉称,2014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周述强、文彩琼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主要约定原告借款2000000元给被告周述强、文彩琼,借款期限从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9月10日,借款月利率为1.86%。同日,原告与被告周玉浩、庄镇、成都市仁勤顺贸易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保证担保协议,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周玉浩、庄镇、成都市仁勤顺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周述强、文彩琼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等,保证期间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20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催收无果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被告庄镇因杨秋荣在本案借款中涉嫌合同诈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杨秋荣因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海萍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禹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