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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郝建刚、高密市恒维机械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恒维机械有限公司、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刚,高密市恒维机械有限公司,张军,王月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1976号原告郝建刚。被告高密市恒维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被告张军。被告王月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建刚与被告高密市恒维机械有限公司、张军、王月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建刚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月山所有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月山所有的位于高密市XX街道XX路(南)XXXX号XX幢XX层X单元XXXX。房权证号:鲁X×××××号、XX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