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郝建刚、高密市恒维机械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恒维机械有限公司、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刚,高密市恒维机械有限公司,张军,王月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1976号原告郝建刚。被告高密市恒维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被告张军。被告王月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建刚与被告高密市恒维机械有限公司、张军、王月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建刚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月山所有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月山所有的位于高密市XX街道XX路(南)XXXX号XX幢XX层X单元XXXX。房权证号:鲁X×××××号、XX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