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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顾炳左与苏州法思特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法思特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顾炳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法思特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村。法定代表人陈华根,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炳左。上诉人苏州法思特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思特公司)与被上诉人顾炳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24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根据顾炳左起诉状称,顾炳左于2013年10月中旬进入法思特公司工作,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顾炳左于2014年7月26日发生工伤后,法思特公司仅发放每月2000元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顾炳左为追索劳动报酬向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顾炳左未能提供其与法思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及有效证据决定不予受理,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据此,顾炳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另查明,法思特公司的登记住所地为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村。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案法思特公司的登记住所地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法思特公司认为其与顾炳左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合同履行地不在相城区,且其实际经营地在苏州市虎丘区,但对上述主张,法思特公司均未提供任何依据予以佐证,故法思特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法思特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法思特公司负担。法思特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合同履行地也不在相城区,且上诉人实际经营地为虎丘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苏州市相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载明,法思特公司的登记住所地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胡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顾炳左向法思特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包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