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速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建民、高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建民,高建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速民初字第51号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科长。被告高建民,男,汉族,农民,现住洮北区。被告高建峰,男,汉族,农民,现住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建民、高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