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少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葛雨函与新市区天津北路品海楼酒店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雨函,新市区天津北路品海楼酒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563号原告:葛雨函。法定代理人:王卉(系原告之母),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煊,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市区天津北路品海楼酒店,住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天津北路162号紫金长安小区东区*栋*层*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雨函与被告新市区天津北路品海楼酒店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葛雨函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雨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4.79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