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陶余法、潘枝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陶余法,潘枝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91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友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陶余法被执行人:潘枝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余法、潘枝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余法、潘枝清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73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