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占强、熊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占强,熊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562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理事长。被告李占强,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6日。被告熊安兰,女,汉族,生于1986年4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占强,熊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梁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