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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某诉周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朱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15日,住陕西省汉阴县涧池镇军坝村1组,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8708154438。被申请人周某,男,汉族,现年25岁,住陕西省汉阴县涧池镇龙凤村6组,系冀AK03**号小轿车驾驶人。申请人朱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为保护其个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某驾驶的冀AK03**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朱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朱久莲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某驾驶的冀AK03**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正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正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