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立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惠金与徐秋保、肖中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惠金,徐秋保,肖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零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立保字第11号申请人蔡惠金。被申请人徐秋保。被申请人肖中海。申请人蔡惠金与被申请人徐秋保、肖中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和诉后顺利审理和执行,申请人蔡惠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肖中海粤G7xx**号小货车(自估价值15000.00元)。梁亚印自愿提供其所有的粤GLXX**小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惠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条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肖中海粤G7xx**号小货车一辆。二、对梁亚印自愿提供其所有的粤GLXX**小轿车予以查封,财产保全期间,不得作他项权利处分。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默朗审判员 黄耀进审判员 梁志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靖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