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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徐某某,女,��夹江县甘江镇。被告:冯某某,男,住夹江县甘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惠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科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