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1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宋权官与倪世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权官,倪世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1317—1号申请执行人:宋权官,男。被执行人:倪世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权官与被执行人倪世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的妻子颜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明阳分理处所有的存款117763.03元予以冻结,停止支付。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的妻子颜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明阳分理处所有的存款117763.03元予以冻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妻子颜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明阳分理处所有的存款117763.03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妻子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明阳分理处所有的存款117763.0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政文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庚春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