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商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与张家港金牛金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张家港金牛金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商初字第00089号原告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鸳鸯桥村*幢。投资人陈宝明,厂长。委托代理人武金乾,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金牛金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封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卫平。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诉被告张家港金牛金属精密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4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804元,由原告常熟市冶塘铝氧化厂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成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