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鹤法执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薛妹与林植、林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妹,林植,林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鹤法执字第1325号申请执行人:薛妹,地址: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林植,地址:鹤山市。被执行人:林转,地址:鹤山市。申请执行人薛妹与被执行人林植、林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鹤法鹤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共支付案款130849.5元给申请人薛妹,但被执行人林植、林转没有依照上判决履行义务,因此,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部分案款。经查,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土地及汽车类车辆的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鹤法执字第132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铁城审 判 员  黎佩景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志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