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洁与丁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洁,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杨洁,女,回族,护士,现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丁辉,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杨洁与被执行人丁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泾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5万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0000元,剩余5000元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和执行费50元。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辉在中国农业银行泾源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账户存款530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禹万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