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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房立娜与沈阳鞭炮烟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立娜,沈阳鞭炮烟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352号原告:房立娜,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蕾,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鞭炮烟花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立娜与被告沈阳鞭炮烟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立娜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房立娜负担。审 判 长  曲 莹代理审判员  王艳辉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