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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雷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雷民初字第74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被告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3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志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