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家杰与赵纪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新执字第340号张家杰:你(或你单位)与赵纪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新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机关)赵纪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赵纪海人民币100300元。开户银行:新乡县农村信息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新乡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账号:00000000001032518012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