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2月12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晨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带领民工在湖北孝感澴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军官保障房、尚东公馆、大宇二期工程中工作。被告人陈某某与民工未签订劳务合同,口头协议民工的日工资为120元至135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9月份从北孝感澴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人鲁某某处领取了8月份民工及个人在内的工资105350元后,携款离开延吉市,且将手机关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陈某某分别于2013年9月25日、10月31日分别作出延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延市)人社监令(2013)第0240号、2042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由于被告人陈某某的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取得联系,由湖北孝感澴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人鲁某某代为签收责令改正决定书。截止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共拖欠蔡文胜等28名民工工资97222元。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舒兰市公安局刑警队抓获,于2014年10月21日被带回延吉市公安局小营派出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领取8月份工资后未给民工支付工资的事实表示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未领工资的民工人数和工资数额有误。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清算单,拖延民工工资明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情况反映,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领取民工工资款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的提出的民工人数和工资数额有误的辩解,因被告人陈某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被告人陈某某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许英美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朴晟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