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范梅、赵正茂等与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梅,赵正茂,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范梅。原告赵正茂。委托代理人石晓艳、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娟娟,该公司经理。被告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梅、赵正茂诉被告沧州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国贸商都商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如期交纳诉讼费,本院作出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并通知原告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仍未交费,亦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等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褚运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