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鞠某与辛某甲、辛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某,辛某甲,辛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鞠某。被执行人辛某甲。被执行人辛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某与被执行人辛某甲、辛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4月3月14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4年赡养费2000元。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华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