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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高某,女,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某,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淑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