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史小金、鲁惠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史小金,鲁惠芬,慈溪市金顺机械配件厂,史美云,张秋菊,慈溪市懿鑫电器元件厂,史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俞海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利权,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维,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史小金。被执行人:鲁惠芬。被执行人:慈溪市金顺机械配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史小金,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史美云。被执行人:张秋菊。被执行人:慈溪市懿鑫电器元件厂。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陈利珍,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杰。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第2009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史小金、鲁惠芬、慈溪市金顺机械配件厂(普通合伙)、史美云、张秋菊、慈溪市懿鑫电器元件厂、史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史小金、鲁惠芬、慈溪市金顺机械配件厂(普通合伙)、史美云、张秋菊、慈溪市懿鑫电器元件厂、史杰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人民币1587573.53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及应当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8276元,以及案件受理费94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9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华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凌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