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20号原告:王某,驾驶员。委托代理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打工。委托代理人:张忠保,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玉惠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良鸿、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忠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子王李苇,××××年××月××日生女王李媛。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自2013年寒天开始,因李某常无故离家不归,夫妻关系开始恶化,并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王李苇、王李媛随原告生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李某辩称:夫妻感情尚好,生活中有小的争吵是正常的,因此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婚生女王李媛随其生活。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王李苇,××××年××月××日生一女王李媛。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自2013年寒天出现矛盾,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某起诉离婚后李某暂住于江苏省金湖县的娘家。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天长市公安局千秋派出所证明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婚后共同养育两子女,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现有矛盾源于双方缺乏相互的理解和信任,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如能正确对待夫妻关系,加强彼此间的交流、沟通和理解,双方隔阂能够得到化解。为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海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