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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5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远碧、钟胜英与吕水庆、黄秋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胜英,赵远碧,黄秋霞,吕水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563-1号申请执行人钟胜英,男,住高州市分界镇。申请执行人赵远碧,女,住高州市分界镇。被执行人黄秋霞,女,住高州市分界镇。被执行人吕水庆,男,住高州市分界镇。申请执行人钟胜英、赵远碧与被执行人黄秋霞、吕水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小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茂中法民三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吕水庆应赔偿损失64009.60元给申请执行人钟胜英、赵远碧;被执行人黄秋露应赔偿损失115217.27元给申请执行人钟胜英、赵远碧,向申请执行人钟胜英、赵远碧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吕水庆负担案件受理费1275元,被执行人黄秋霞负担案件受理费2295元。两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258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秋霞、吕水庆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5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黄乐诗审判员  陈统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明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