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商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耿伟媛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伟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00098号原告耿伟媛,学生。委托代理人耿跃武,金湖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住所地金湖县神华大道207号。负责人周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培琴,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沈加楼,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伟媛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伟媛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海平审 判 员 柏忠山人民陪审员 万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