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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赫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谢福志诉被告李团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志,李团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361号原告谢福志,男,1979年4月18日生,焊接工,住赫章县平山乡双塘村大地组。被告李团柱,男,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城关镇下街村后河路。原告谢福志诉被告李团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福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团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福志诉称:2014年7月,被告李团柱称其要搞养殖场建设需要人承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原告同意被告的要求,全部由原告垫资建设。2014年8月,养殖场建好且经毕节和赫章项目主管单位共同验收。2014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工程决算,被告应给付原告项目资金132,920.00元,且被告在原告手书的欠条上欠款人处亲笔签下了被告的名字,还在侧面手书了欠款的大写金额,同时被告口头承诺9月7日前将欠款一次性给付原告。但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被告的不诚信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2,92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由被告李团柱于2014年9月7日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在原告帮其做完工程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132,920.00元的事实。被告李团柱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质证。开庭前审判员电话联系被告李团柱询问其是否能到庭,李团柱称其在云南不能到庭。在庭审过程中审判员再次电话联系李团柱,李团柱称其对原告所诉欠款132,920.00元无异议,但是要求从该欠款中扣除其为原告支付给吴庆忠修理厂的2300.00元以及其替原告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八百多元。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被告也认可欠款事实,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被告协商一致由原告垫资为被告修建其位于赫章县松林坡乡的苗寨坡养殖的草料房、清除池、母羊圈、仓库等设施。养殖场建好后双方于2014年9月7日进行了工程决算,被告应给���原告项目资金132,920.00元,同时被告在原告手书的欠条上欠款人处亲笔签下了被告的名字。原告因多次催要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2,92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应当认定原告与达成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将养殖场修建完毕且经双方决算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价款。被告在电话中称要求扣减其帮原告支付的修车款及工人工资,因被告称其替原告支付给工人的工资金额已经记不清楚,同时原告对被告替其给付的修车款及工人工资的金额均有异议,因此,被告请求在本案中扣减金额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可另行向原告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欠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32,9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团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谢福志支付欠款132,9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2958.00元,减半收取1479.00元,由被告李团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 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成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