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储莉萍与王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莉萍,王泉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731号原告:储莉萍,女,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岳西县。被告:王泉中,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岳西县。原告储莉萍诉被告王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柳林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莉萍、被告王泉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储莉萍诉称:2011年5月27日,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叁万元(¥30000.00元),并承诺2个月内还清。期限届满后,原告历年催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返还借款。原告无奈,只好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泉中辩称:我向原告借款是事实,借条是我打的,只是现在一下子没有这么多钱,希望原告可以再给我一些时间,我争取尽快还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7日,被告王泉中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储莉萍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储莉萍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两个月内还清。此据借款人:王泉中2011年5月27日,2013年6、6日,本息未付王泉中2014、11、20日,王泉中2014、12月10日”。借款到期后,储莉萍多次催讨,王泉中至今未偿还借款,储莉萍遂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储莉萍自愿放弃要求王泉中支付利息的主张。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王泉中出具给原告储莉萍的借条原件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泉中向原告储莉萍借款30000元,由被告王泉中向原告储莉萍出具了借款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泉中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储莉萍要求王泉中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泉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储莉萍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被告王泉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林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