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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汉章与阚长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章,阚长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商初字第98号原告:刘汉章,男。被告:阚长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章诉被告阚长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章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汉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汉章负担。审判员  庄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