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汉章与阚长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章,阚长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商初字第98号原告:刘汉章,男。被告:阚长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章诉被告阚长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章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汉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汉章负担。审判员 庄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