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石得来与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得来,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1789号原告石得来,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民街27号。负责人刘纯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得来与被告中国新元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石得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得来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得来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储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巨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