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晓玲与张伍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玲,张伍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270号原告:张晓玲。被告:张伍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玲诉被告张伍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伍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玲撤回对被告张伍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张晓玲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