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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一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2015)宾民一初字第1034号韦某与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黄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034号原告韦某。被告黄某。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韦某诉被告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当事人选择,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与被告自行商量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钟含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