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何兴国与任志勇、乐金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国,任治勇,乐金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960号原告何兴国。委托代理人张涛,泊头市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治勇。被告乐金华。委托代理人任治勇。何兴国与任治勇、乐金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清成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任治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兴国诉称,原告从事机床加工业务,被告在原告处加工铸件,截止2013年1月份,被告总计欠原告加工款9万元,被告任治勇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在原告催要下,被告偿还了55000元,剩余3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还,因欠款是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任治勇、乐金华辩称,认可有9万元机加工业务,但我们之间还有一些账目没有达成一致,没有对清,任治勇代表的是所在公司与原告公司之间的加工业务,与个人无关;再就是原告加工的铸件存在质量问题,给我公司造成很大损失;原告没有给我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要求原告出具,否则公司账目上不显示欠原告款项。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原告从事机床加工业务,被告在原告处加工铸件,于2013年1月6日,被告任治勇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写明欠9万元加工费,之后还款55000元。被告对欠条没有异议,但称自己在其父亲的公司打工,欠款应是公司之间的纠纷,与个人无关;再就是原告给加工的铸件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也去维修过。打欠条的这笔铸件,是给天津铸造的,天津方面扣了被告方7万元款,原告已经承担了4万元的损失,剩余3万元还没有兑现。原告也没有给出具发票,要求原告出具增值税发票。本院认为,被告任治勇给原告写有的欠条,注明了欠款数额,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主张其行为是代表公司与个人无关,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二被告加工铸件欠款,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欠款系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欠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因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计算。被告要求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二被告给付原告加工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8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被告开具9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