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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宝红与杭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红,杭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陈宝红。被告杭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红与被告杭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陈宝红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