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宝红与杭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红,杭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陈宝红。被告杭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红与被告杭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陈宝红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