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4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覃万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万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197号罪犯覃万良,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于广西柳城县,壮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702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覃万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覃万良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王和平、李东奎经济损失分别为2933元、17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12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万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覃万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退赔金人民币1551.5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退赔金人民币1551.5元。本院认为,罪犯覃万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覃万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覃万良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万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退赔金人民币1551.5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2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