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代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922号原告代某,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蔡某,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的一种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巧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