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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顾九妹与盛忠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九妹,盛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顾九妹,退休。被执行人:盛忠庆,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九妹诉被告盛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盛忠庆名下位于海曙区高塘路129弄4号303室及位于中兴路762号(5-2)(5-34)(5-35)的房产均由本院另案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盛忠庆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5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