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新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美忠、刘荣华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刘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刘荣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新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张美忠。委托代理人:杜利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吴来根。被告:刘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忠与被告刘荣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忠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郗富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景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