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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金法奎与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法奎,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金法奎,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建新,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现代农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单年军,总经理。原告金法奎与被告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年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法奎诉称,2014年3月份,原告为被告厂部清理杂草和修建植被,被告欠500元劳务报酬至今未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劳动报酬500元。被告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从事蘑菇等菌类种植生产的企业,单年军系该厂总经理。2014年3月,被告雇佣原告金法奎和陈玉坤(另案处理)二人为其清理路边杂草和修剪厂区植被。完工后,被告向二人出具一张证明,内容为:“我场在3月份清理路边杂草和修建花球等杂工计两人每人10工时每工时伍拾元。合计壹千元正。¥1000元。清理杂草人员:金法奎陈玉坤。证明人张东风2014年3月20日。情况属实单年军2014年10月20日。”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明、本院与陈玉坤的谈话笔录,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按原告提供的相应劳务给付报酬,原告和陈玉坤于2014年3月为被告修剪花球清理杂草后,被告应给付原告的劳务报酬为500元(1000元/2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法奎劳务报酬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金法奎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蒯 舒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璐璐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