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虞善莲,汪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7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负责人姚贵平,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玉锦,男,汉族,系该行员工。虞善莲,女,汉族。被告汪宸,住址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对被告汪宸的起诉。审判员 李 活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琪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