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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郊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常建与王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建,王苏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常建,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苏梅,女,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建诉被告王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晓建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少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