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2015)杭临民初字第106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106号本院对原告陈水娣诉被告王松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杭临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临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第十页落款日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应改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审判员 张晓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咏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