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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2015)杭临民初字第106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106号本院对原告陈水娣诉被告王松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杭临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临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第十页落款日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应改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审判员  张晓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咏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