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申请许奋军、崔静、曹智、李娜、许燕梅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许奋军,崔静,许燕梅,李娜,曹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2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许奋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被执行人崔静,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被执行人许燕梅,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被执行人曹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申请执行许奋军、崔静、曹智、李娜、许燕梅金融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乌证字第35号执行证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法执字第1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