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市硚房集团武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朱明惠物业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硚房集团武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明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783号原告武汉市硚房集团武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岳仕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敏,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黎华,女,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一般授权)。被告朱明惠,女,1978年6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振翼,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硚房集团武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明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