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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575号原告董某某,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童举,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