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祥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祥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29号罪犯周祥军,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于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1年6月4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4年6月17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延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祥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南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祥军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累计扣1.5分:2013年4月17日因不按规范穿鞋扣0.5分;2013年6月25日因个人用品不按规范要求摆放扣0.5分。2013年9月25日因内务不规范扣0.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因较好履行应急组职责奖5.5分,累计奖5.5分。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9.6分。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表扬。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祥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8日至2015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