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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红执裁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刘立平与宋仙丹、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平,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宋仙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红执裁字第547-1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平,男,生于1973年8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中卫市中宁县。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高金良,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仙丹,男,生于1984年2月10日,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刘立平申请执行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宋仙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红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78102.67元,执行费1071.54元,共计79174.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而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镁业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新区支行账户为64001400700052500624存款70201.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买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