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05惠东县大华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东县大华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东县大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华侨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广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惠东县大华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知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期间,两次依法向上诉人大华酒店的住所地送达二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大华酒店的工作人员与法定代表人分别签收了邮件。但是,上诉人大华酒店在本院两次确定的开庭时间2015年4月29日与2015年5月6日,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惠东县大华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惠东县大华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惠东县大华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海棠代理审判员 石静涵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英泽 搜索“”